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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调整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日期: 2023-11-30 16:16:00 来源: 厅公证工作管理处
2023-11-30 厅公证工作管理处
【字号: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

  2021年11月26日,河北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冀司字〔2021〕7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于法律关系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由公证机构所在设区市的辖区放宽至河北省行政区域,但对于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事务)仍以设区市为执业区域。区域放宽进一步实现了公证资源的有序流转和合理配置,便利了群众选择,促进了全省公证事业均衡发展。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公证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提升全省公证行业惠企便民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办通〔2021〕69号)“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原则扩大执业区域”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为进一步便民利企,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调整为1个,即河北省全域。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河北省辖区内申请办理公证,可向省内的任一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均可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不放宽至设区市的辖区,更不放至全省〔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公证机构办理,市县之间及县与县之间不交叉办理〕。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除外。

  二、认真办理“跨省通办”事项。学历公证、学位公证、机动车驾驶证公证和纳税状况公证等“跨省通办”公证事项,仍实行跨省办理,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

  三、规范设立办证点。严格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5〕25号)要求,未经省厅批准,不得跨市设立办证点或其他服务窗口。

  四、其他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是全面深化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公证服务资源均衡配置的有效途径,是满足群众对优质、高效、便捷公证服务需求的具体举措。全省公证行业要以此次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

  (二)注重公证质量,维护行业信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尤其是执业区域调整后对公证机构的业务开展、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遵守办证规则等情况的监督指导。各公证机构要审慎受理本设区市外的公证申请,确保办证时效、核实期限、公证质量,防止随意简化办证程序、降低出证标准等情况的发生。要严格遵守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尤其是对市场定价、协商收费的公证事项,不得畸高畸低、任意随性、恶意竞争,扰乱公证执业秩序。  

  (三)做好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执业区域调整后,省司法厅将为全省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确保证实相符。各市要积极与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法院执行、婚姻登记等部门做好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的宣传工作,争取支持、配合。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发布调整执业区域的公告,各市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和各公证机构也要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加强办证指引,不断提高工作知晓度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

  河北省司法厅          

  2023年11月30日  

主办单位:河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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