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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司发〔2022〕51号
日期: 2023-10-07 11:28:00 来源: 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2023-10-07 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字号: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省司法厅、河北银保监局。

  河北省司法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银保监局

  2022年10月12日

  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加强行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河北银保监局系统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加强行业监管力度,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和“暗箱操作”,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涉保司法鉴定是指河北省各保险机构在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为了确定保险事故责任或赔偿标准等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鉴定类别含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现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第四条 河北省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开展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得有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机构和当事人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独立、公正执业,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谋取利益。

  保险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兼任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 涉保司法鉴定的委托,应由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保险机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意义、程序、法律后果等。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可在河北省司法厅公告的《河北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选择,共同委托。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均应签字和书面确认鉴定材料,并对提交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双方确认的,不得用于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有告知双方共同委托的义务。

  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单方委托的风险及法律后果,并严格审查鉴定材料,当事人应当对提交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材料不符合鉴定程序规则要求的,不予受理。

  司法鉴定期间,保险机构和(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司法鉴定,如另行委托且故意向司法鉴定机构隐瞒真实情况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六条  鉴定期间,保险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派员到场见证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到场情况并书面签字确认。到场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司法鉴定人独立、公正开展鉴定工作。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通知保险机构到场见证,保险机构在约定时间不到场的,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鉴定工作。

  保险机构或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七条 河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河北银保监局系统应以公正鉴定、高效调解、快速理赔为目标,积极推进省、市、县(市、区)三级保险理赔“鉴保联调”服务中心(平台)建设。

  第八条 对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向当地司法鉴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各地“鉴调一体”“鉴保联调”服务中心(平台)应为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场地、设施等工作便利。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纠纷调解由司法鉴定机构、保险机构、诉讼当事人或委托的律师共同参与,人民调解员应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免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第九条 河北省司法厅和河北银保监局建立定期沟通联络机制。各保险机构应当指定内设部门负责涉保司法鉴定的对外沟通协调和对内统筹管理等工作,同时明确专门联络员。河北省司法厅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河北银保监局提供本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及相关监管信息。河北银保监局应指导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汇总保险机构联络员信息,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全省保险机构联络员信息及相关监管信息,提供给河北省司法厅,并及时更新。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各银保监分局应参照上述规定,建立沟通联络机制。

  第十条 河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保监局(分局)原则上每半年或每年召开一次会商会议,就本区域内涉保司法鉴定发生的重大案件进行通报,产生的重大问题联合会商。及时通报新出台的监管政策、工作举措和案件风险形势,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完善应急预案,依法妥善处置。通过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发布指导典型案例,组织交流经验等一系列做法,促进并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第十一条  河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员、律师等人员组成涉保纠纷评估组,专门受理本省重大、复杂及有重大影响的涉保司法鉴定投诉案件,对受理的投诉案件及时评估,依法展开调查、处理,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或转交各市、县(市、区)级“鉴调一体”服务中心(平台)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河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保监局(分局)应强化协作协同,通过委托执法、异地交叉执法等措施,并结合每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共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严厉打击“司法黄牛”利用鉴定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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