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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冀政复驳〔2021〕95号)
日期: 2022-08-10 16:36:16 来源: 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
2022-08-10 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
【字号: 】

  申请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邢台市2018年度第2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8〕2044号,以下称冀政转征函〔2018〕2044号批复),于2021年10月9日补齐材料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18〕2044号批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太行路以西、海德悦湖公馆项目以东、泉南西大街以北、邢台军需学校以南孔村村内,在冀政转征函〔2018〕2044号批复征收范围内。上述批复在报批前存在违法情形,具体为:一是被申请人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对拟征收范围的集体土地进行《土地征收告知》,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二是被申请人在作出批复前,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未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是未组织听证,未就补偿标准等问题向申请人告知听证,剥夺了其听证权利。四是批复作出后未就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18〕2044号批复。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18〕2044号批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8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该批复,同意邢台市人民政府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0.6083公顷(耕地0.5366公顷,设施农用地0.0717公顷),建设用地2.9506公顷。该征地批次共涉及1个地块,均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该批复用地范围、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符合规划,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是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已得到保障。2018年10月25日和2019年2月16日,原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桥西分局在桥西区泉西街道孔村居委会分别张贴《征地告知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桥西区泉西街道孔村居委会在《听证送达回执》上盖章确认,逾期无人申请听证。三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四是申请人与该征地批复无利害关系。经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邢台市信都区泉西街道办事处和科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关于马金肖申请行政复议有关情况的证明》,申请人的宅基地和私建房屋不在该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申请人与该征地批复无利害关系。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该批复,同意邢台市人民政府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0.6083公顷(耕地0.5366公顷,设施农用地0.0717公顷),建设用地2.9506公顷。该征地批次共涉及1个地块,涉及申请人所在的邢台市桥西区(现更名为信都区)泉西街道孔村社区(现更名为科苑社区)。

  行政复议阶段,邢台市信都区泉西街道办事处、科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都分局共同出具了关于申请人宅基地及其主张的位于太行路以西、海德悦湖公馆项目以东、泉南西大街以北、邢台军需学校以南孔村村内自建房屋的情况说明,说明:经核实确定,申请人的宅基地及自建房屋均不在冀政转征函〔2018〕2044号批复的征地范围内,并提供了申请人的宅基地及自建房屋与冀政转征函〔2018〕2044号批复征地范围的套合比对图,套合比对图显示,申请人的宅基地及自建房屋均位于冀政转征函〔2018〕2044号批复征地范围之外。

  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之子王某(申请人的代理人)查阅了包括上述套合比对图在内的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材料及书面答复后,确认其宅基地及主张的自建房屋不在冀政转征函〔2018〕2044号批复的征地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18〕2044号批复未征收申请人的宅基地及其主张的自建房屋,申请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李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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